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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可否以此为由主张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工期系列责任承担
 
Q:5.47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可否以此为由主张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A:可以,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应与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或者发包人因工期延误产生的损失相当。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裁判案例 (2017)皖民终30号
裁判观点:慈湖公司(承包人)主张其不存在工期违约,原审判令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90万元,缺乏依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量工期延误程度及影响工期的因素,判令宝辉公司(发包人)不予返还慈湖公司向其缴纳的9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慈湖公司应承担的工期违约责任,符合本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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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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