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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时,是否能取得利润?

工程价款系列之实际施工人
 
Q:3.151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时,是否能取得利润?

A观点一:不能。理由:利润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情况下的履行利益,合同无效,自然人实际施工人主张该部分工程款无法律依据。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247号
 
观点二可以。理由:利润是实际施工人基于人、材、机投入后应获得的相应对价,基于公平原则,不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我们认为:可以。
理  :按照《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获得折价补偿的工程款。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利润是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即使是实际施工人是自然人,也不应将利润扣除;如果扣除,会造成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利,也对实际施工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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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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