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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人损害,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价款系列侵权赔偿
 
Q:3.150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人损害,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承包人作为该道路的管理人,如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56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案例(2015)三中民终字第06353号
裁判观点鑫旺路桥公司与平谷公路局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中写明:本工程开工至交工验收期间本标段范围内的任何生产以及因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交通安全事故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鑫旺路桥公司是对事发路段负有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鑫旺路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他施工单位对该路段共同负担管理责任,故其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鑫旺路桥公司如认为石块系其他单位或个人遗撒,可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另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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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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