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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固定单价招标的项目,结算时发现投标单价与实际工程量乘积大于投标报价总价,能否因此认定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招投标系列之投标报价
 
Q:1.106固定单价招标的项目,结算时发现投标单价与实际工程量乘积大于投标报价总价,能否因此认定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A:不能。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合同总价仅为暂定价,结算时,单价固定,工程量据实。
 
裁判案例:(2019)川16民终1139号
裁判观点:因案涉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非固定总价合同,中标的基本参考数据应以投标与中标的清单价为准。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第1款第2项“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以清单报价为准进行修正。虽根据投标与中标文件,武胜交运公司与联兴建筑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了合同总价,但因该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且在案涉工程结算中,四川节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出的咨询报告均采用的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总价款,上诉人武胜交运公司与被上诉人联兴建筑公司对此结算方式进行盖章确认,加之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本身存在增变工程量,因此,联兴建筑公司与武胜交运公司之间的结算高出投标、中标文件中的合同总价也属于正常情况。故本院对上诉人主张联兴公司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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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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