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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了审计费用分担条件的,是否应参照适用?

工程价款系列审计费用
 
Q:3.147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了审计费用分担条件的,是否应参照适用?

A:应参照适用。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398号
裁判观点:(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而无效)关于审计费用的承担,江苏建设公司与嘉丽开发公司已约定“如江苏建设公司报送造价金额超过审减额5%的部分由江苏建设公司承担该部分审计费”。本案江苏建设公司工程报审金额162875655.42元,审核后金额132716459.65元,核减金额30159195.77元,审减率达18.52%,远超162875655.42元5%的8143782.77元,二者差额22015413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效益咨询费按核减额3%收取”,嘉丽开发公司就江苏建设公司超过审减率5%部分额外支出审计费660462元(计算公式为:22015413元×3%=660462元)。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在无确定依据的情况下自由裁量。一审法院未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审计费负担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超出审减额的部分审计费660462元应全额予以计入已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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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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