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因发包人原因迟延开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的,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材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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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价格调整
A: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材差。除非合同有相反约定,且该相反约定不构成格式条款。
行业惯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通用合同条款7.3.2 开工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裁判案例:(2019)苏民终1180号
裁判观点:关于人工费和材料费调差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恒达公司延期开工并逾期支付进度款以及分包单位不配合导致延误工期,鉴定意见中对于材料差价进行调整且未将其进行分担,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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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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