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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作为企业已实际缴纳税费,是否可以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税费?

工程价款系列结算价款
 
Q:3.142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作为企业已实际缴纳税费,是否可以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税费?

A:可以。但约定管理费已经包含税费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2号
裁判观点:法院认定:房开公司与中太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江某某是中太公司大庆分公司员工,负责该项目。姜某某并非中太公司员工,姜某某与中太公司大庆分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姜某某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姜某某实际负责组织案涉工程施工,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关于税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案涉工程应当由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建。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税率向国家缴纳税费。姜某某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但其仍然与江某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接案涉工程,其应对施工人应当缴纳的税费有所预见,其既然在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工程,也应当自行承担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的义务。江某某已按6.35%税率实际缴纳税费,该部分税费应由实际施工人姜某某负担。姜某某主张因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其无需缴纳税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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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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