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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如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尚未到期,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工程质量系列质量保证金
 
Q:4.58承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如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尚未到期,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A:质量保证金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46条第1款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裁判案例(2019)浙05民终1209号
裁判观点2020年4月13日由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邀优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邀优公司与中电公司虽然双方在案涉《工程合同书》中约定,工程款的5%部分作为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二年后无息支付。但根据本案合同解除现状以及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对于未到期的质量保证金应当视为到期,中电公司有权就质量保证金价款部分要求邀优公司予以支付。邀优公司关于5%质量保证金部分价款,现不具符支付条件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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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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