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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可否以“未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即是用于抵销逾期竣工违约金”为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未超出诉讼时效?

诉讼程序系列时效
 
Q:7.38发包人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抗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发包人可否以“未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即是用于抵销逾期竣工违约金”为由主张未超出诉讼时效?

A:不可以。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明确提出过“以未支付工程款抵销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意思表示,才能视为其主张过逾期竣工违约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裁判案例(2020)苏民再221号
裁判观点城投公司应在2014年7月19日前向建宇公司主张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城投公司直到2017年9月18日才提起反诉,已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城投公司辩称未向建宇公司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即是向建宇公司主张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城投公司并未向建宇公司提出以未支付的剩余工程尾款来抵销建宇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金等类似的意思表示,其未支付工程尾款的行为不能视为向建宇公司主张了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故城投公司要求建宇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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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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