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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一并主张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

工程价款系列实际施工人
 
Q:3.141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一并主张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
A:不可以。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可以主张的款项范围应限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不包括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2款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62号
裁判观点关于英杰公司主张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英杰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天成公司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英杰公司虽有权向天成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但天成公司亦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英杰公司承担责任。由于英杰公司与一建公司订立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天成公司与一建公司合同中的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并不当然适用于英杰公司,违约金条款不属于工程款范畴,亦不能由英杰公司向天成公司直接主张,原判决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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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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