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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施工合同签订前,中标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招标人不同意更换该如何处理?

招投标系列之签约
 
Q:1.10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施工合同签订前,中标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招标人不同意更换该如何处理?

A:变更项目负责人须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人不同意更换,中标人如拒签合同,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如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中标人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第1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10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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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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