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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挂靠施工的项目,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结算时,被挂靠人能否主张挂靠人无权取得社会保险费?

工程价款系列无效合同的结算
 
Q:3.136挂靠施工的项目,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结算时,被挂靠人能否主张挂靠人无权取得社会保险费?

A:不能,社会保险费属于规费,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挂靠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挂靠人有权主张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该折价补偿的工程价款当然包括规费。合同另有约定或者被挂靠人实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75号
裁判观点:案涉工程系由黄某某挂靠东方公司承包,并由黄某某实际施工。东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工程进行过施工或者为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购买了社会保险,故其关于案涉9034759.29元社会保险费不应当支付给黄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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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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