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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工程款应支付至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发包人将部分工程款支付到其他账户,该部分款项是否可以认定为已付工程

工程价款系列工程价款支付
 
Q:3.134合同约定工程款应支付至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实际履行中,发包人将部分工程款支付到其他账户,该部分款项是否可以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A:应视情况而定,如发包人能证明该部分款项已经实际用于工程支出,可以认定为已付工程款;如发包人既不能证明该部分款项已 经实际用于承包人工程支出,也不能证明支付是基于承包人委托,则该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
裁判观点:关于余某某收取的15000000元是否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三建公司上诉提出,三建公司从未委托余某某向凯创公司借款或者领取工程款,合同约定了工程款专户,专款专用,余某某收取的15000000元与三建公司无关。经查,余某某向凯创公司收取了15000000元,出具了7张借条、1张收条,其上均加盖有三建公司项目部印章。收条载明:“今收到凯创公司陈杨新界项目工程款5000000元整,此款汇入余某某建行卡6217×××”。凯创公司在借条、收条后均附《月度工程款支付分配核定表》,并备注:“根据余总(余某某)要求和建议本次付款可否直接支付其个人,以减少三建公司扣除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以便能全额付给工人,杜绝工人滋事。”余某某2018年8月28日、9月27日在接受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六大队询问时,陈述三建公司知悉该15000000元,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给供货商付款及支付项目管理人员工资。本院认为,双方合同虽约定了专户,但前述事实表明余某某领取的15000000元已实际用于案涉工程,一审判决将该笔款项计入凯创公司已付工程款,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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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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