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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逾期完工违约在先”为由主张不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

工程价款系列利息
 
Q:3.133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逾期完工违约在先”为由主张不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

A:不可以。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利息;承包人逾期完工的,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240号
裁判观点东辰公司认为中建安装公司逾期完工违约在先,其被迫暂缓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金),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承担未付工程款的利息。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根据补充协议约定,东辰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工程余款,但其未按约定付款,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应当自2014年7月1日起向中建安装公司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妥。东辰控股公司关于中建安装公司逾期完工,违约在先,其不应承担未付工程款利息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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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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