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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是否能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合同效力系列解除
 
Q:2.5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是否能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A:合同解除只适用于有效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5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799号
裁判观点《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铁十五局五公司请求解除《施工合同书》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不必然影响承包人参照相关合同条款请求支付并承担保修责任等,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另行成立的租地施工等合同的效力不受涉案《施工合同书》的影响,故中铁十五局五公司关于合同无效严重削弱其合法权益并影响该协议衍生出来的租地施工、地表复耕、工程保修等、地表复耕附随义务存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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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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