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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或者发包人取消原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作,承包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该可得利益金额如何

工程价款系列可得利益
 
Q:3.132发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或者发包人取消原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作,承包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该可得利益金额如何确定?

A:可以依据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或者费用定额的利润率等计算确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5.8.4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工程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利润按相关工程项目的报价或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裁判案例:(2007)昆民三终字第550号
裁判观点:针对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诉求。根据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实,上诉人在双方所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将已发包给被上诉人承揽施工的部分工程又转交给他人施工完成,上诉人的该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合同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参考本市同行业的可得利润状况,酌情确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49838.25元,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对其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行为是明知且认可的,故而其不应向被上诉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由于被上诉人对此予以了明确否认,而上诉人并未能就此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因此,上诉人的该项诉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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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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