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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结算时,总包配合费应不应当计取税金?

工程价款系列总承包配合费
 
Q:3.131结算时,总包配合费应不应当计取税金?

A:税前造价包含总包配合费,结算时总包配合费应当计取税金。
 
法律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2013)44号]
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三)其他项目费:1.暂列金额2.计日工3.总承包服务费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
裁判观点:关于配合费是否应当计取税金问题。国泰公司主张配合费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取税金。开泰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5%配合费是含税价,不需要另外计取税金。鉴定人认为927合同约定的是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收取5%配合管理费,本鉴定意见暂没计算税金。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一般规则,税金一般是以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等为基数按照税率计算,总包配合管理费作为间接费的一部分,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为含税价的情况下应当计取税金,该部分[1895503.55+433291.8(外墙保温配合费调差)+80000(电梯配合费)+(75000-14488)(1-3号楼大厅及架空层装饰配合费差额)+16000(2号楼亮化配合费)]×3.477%=86414.14元应计入工程造价。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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