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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发包人履行配合义务的,是否有效?承包人没按约定履行,要否需要承担责任?

工程价款系列违约责任
 
Q:3.130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发包人履行配合义务的,是否有效?承包人没按约定履行,要否需要承担责任?

A:约定有效。如因承包人未按约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裁判案例:(2013)民申字第163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建筑法》第7条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关于建设单位应当于建筑工程开工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于建筑业管理规定,且后者从法律效力层级上看系部门规章。因此,虽然《建筑法》第7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法定责任,但该规定并不影响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相反约定的效力,即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北京一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金发公司仅负配合责任的情况下,在北京一建与金发公司的内部民事法律关系上,北京一建应当对未能如期申领施工许可证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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