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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损失后,能否向挂靠人追偿?

工期系列工期延误
 
Q:5.43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损失后,能否向挂靠人追偿?

A:可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分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57号
裁判观点根据《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乔某与新鹏都公司签订的三份《内部单项工程承包合同》因挂靠应当认定无效。关于新鹏都公司要求乔某返还根据(2013)大中民初字第93号案件被执行划转的款项的问题,(2013)大中民初字第93号案件中,新鹏都公司承担的费用包括延期完工违约金93.5万元。新鹏都公司、乔某对乔某作为个人不具有施工资质一事明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该损失本院酌情由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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