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发包人能否以在后的形象进度存在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在前的形象进度的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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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系列之责任承担
A:不能,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88条第1款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801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
裁判观点:佳鸿宇合主张因案涉工程防火防腐涂料质量不合格,其拒付工程进度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阶段30%进度款的支付条件是全部楼栋主体全部封顶,进度款的支付并未设置除主体封顶外的其他前提条件。福建九鼎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义务是在佳鸿宇合支付第一阶段的工程进度款之后,不影响佳鸿宇合第一阶段进度款的支付,故佳鸿宇合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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