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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实际投入,发包人能否以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拒绝付款?

工程质量系列竣工验收
 
Q:4.55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5%,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实际投入了使用,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95%,发包人能否以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拒绝付款?

A:不能。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转移占有之日,即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不能以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绝付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544号
裁判观点根据案涉施工合同的约定,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且宜华公司提交相关竣工材料后,恒昇公司应向宜华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但本案中,原审法院查明,宜华公司于2013年7月7日撤场,双方于2013年7月7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验收。双方虽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恒昇公司自认其已于2014年6月开始对外销售案涉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恒昇公司即已擅自使用,应以案涉工程转移占有即2013年7月7日为竣工日期。据此,在案涉工程已竣工且恒昇公司已实际使用的情况下,恒昇公司以宜华公司未提交竣工材料等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恒昇公司应向宜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自2013年7月7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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