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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尚未修复的,发包人能否依据鉴定报告确定的修复费用请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工程质量系列责任承担
 
Q:4.53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尚未修复的,发包人能否依据鉴定报告确定的修复费用请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A:可以。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不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或者承包人没有能力修复的,发包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修复费用,并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1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一审中对四川一建承建案涉项目地下室的工程质量存在3万多处渗漏水客观问题和修复痕迹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案涉项目地下室存在开裂、渗水、孔洞及浇筑不密实等质量问题,不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现场检测鉴定情况及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案涉项目地下室出现渗水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四川一建施工,修复费用评估为1891205.65元。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四川一建应承担地下室修复费用1891205.65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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