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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需承担质量修复费用、修复管理费。如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可否主张修复管理费

工程质量系列质量问题
 
Q:4.54 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除承担质量修复费用外还需承担质量修复管理费。如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发包人主张质量修复管理费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A: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
裁判观点关于修复管理费。根据《补充协议》第5.2.20条约定:“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另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就由承包人承担的实际费用(另加20%管理费)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抵扣,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该约定与工程款有关,可参照该约定对万都公司主张的修复管理费1891205.65元×20%=378241.13元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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