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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施工合同对损失计算方法没有约定,发包人该如何计算损失?

工程价款系列之发包人工期损失
 
Q:3.1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施工合同对损失计算方法没有约定,发包人该如何计算损失?

A:可参照案涉工程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价格计算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裁判案例:(2008)甬鄞民一终字第56号(《人民司法·案例》收录案例)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逾期竣工,应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发包人以同期同地段的房租作为参考标准来计算逾期竣工的利益损失,具有合理性,而且也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建方在合同成立时可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一审法院参照涉案工程地段同类房屋租金价格计算,该损失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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