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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没有通知开工,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证据的,如何认定开工日期?

工期系列开工时间
 
Q:5.41没有通知开工,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证据的,如何认定开工日期?

A: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开工时间,并结合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认定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8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裁判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69号(公报案例)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1年5月8日;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计划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上述三份文本中记载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形下,应当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2011年5月15日作为本案工程开工日期。尽管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1年5月8日,但双方均认可在该时间节点上,方升公司并未开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其次,方升公司在给案涉项目监理机构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出具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中明确载明,“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已到场,施工人员已到位……符合开工条件”;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经审核作出了同意施工的意见。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施工一方的方升公司,还是作为监理单位的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均认可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
 
再次,一审法院委托规划研究院咨询部对已完工程造价部分工程项目价款进行鉴定时,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11年5月15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5月15日为案涉工程开工日期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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