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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一审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能否将一审法院判决所确认的结算时间作为新证据,在二审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程序系列诉讼时效
 
Q:7.36发包人一审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能否将一审法院判决所确认的结算时间作为新证据,在二审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A:不可以。当事人在一审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也没有提出新发现的或者非因当事人原因未能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的,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案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14年卷》第58辑第270页
裁判观点:一审时发包人并未提出过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而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在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而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一审判决本身并不是同一诉讼进入二审阶段的新证据。因此,对发包人一审未提、二审以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本案超出诉讼时效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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