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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起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后,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又违约,发包人再次起诉追究违约责任,法院是否可以继续受理

诉讼程序系列一事不再理
 
Q:7.3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起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后,承包人后续履行合同时又违约,发包人再次起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法院是否可以继续受理?

A:可以。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裁判案例:(2008)甬鄞民一终字第56号(《人民司法·案例》收录案例)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被上诉人就合同已经履行部分的争议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不影响被上诉人此后就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主张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但对已为生效裁判文书所裁判的争议被上诉人不应再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审查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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