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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约定了仲裁,一方向法院起诉后对方未提出管辖异议或进行了实体答辩,撤诉后,双方又产生争议,仲裁协议是否还有效

诉讼程序系列仲裁
 
Q:7.32双方约定仲裁,发包人向法院起诉,承包人未在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或者进行了实体答辩,后发包人又撤诉的,双方后续再产生争议,是否还应受仲裁约定的约束?

A:仍应受仲裁约定的约束。撤诉的法律后果等同于未起诉,仲裁约定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裁判案例:最高院(2009)民一终字第46号(《人民司法·案例》收录案例)
裁判观点: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订仲裁条款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故应认定仲裁条款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上述仲裁条款原则上决定了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鑫鑫房地产公司起诉后在首次开庭前,以由于申请人疏忽,误将具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由申请撤诉,丛台人民法院随即裁定准其撤回起诉。由于撤诉的法律后果等同于未起诉,故不应再依据双方当事人在丛台区人民法院诉讼期间的行为判断其是否一致同意放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在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仍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东阳三建公司向河北省高院提起诉讼,不能改变仲裁条款的效力。鑫鑫房地产公司有权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河北高院不宜再继续审理本案。一审裁定违反了仲裁管辖优先原则,不当扩大了人民法院主管案件的范围,对此应予以纠正,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东阳三建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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