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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约定仲裁,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异议或进行实体答辩后,又提出法院无权管辖,法院能否驳

诉讼程序系列仲裁
 
Q:7.33施工合同约定仲裁,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或者进行了实体答辩,之后又提出法院无权管辖的异议的,法院能否以双方存在仲裁约定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A:不能,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仲裁法》第26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50号
裁判观点: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仲裁法》第26条规定,本案中,在2016年11月港海公司向冠县人民法院起诉恒润公司时,恒润公司并未向人民法院声明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且恒润公司就该案实体内容进行了答辩并提出了反诉、追加被告的相关申请。因此,恒润公司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应诉答辩的行为,表明恒润公司已经接受法院的管辖,放弃了仲裁管辖的约定。且在本案一审答辩期间,恒润公司仅向一审法院提出应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管辖的异议,并未就法院主管提出异议,表明恒润公司就本案在法院进行诉讼作出了选择。故在两审法院就本案管辖权作出驳回恒润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恒润公司无权再就法院主管问题提出异议,不得再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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