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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责任,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工期鉴定应由谁申请?

司法鉴定系列工期
 
Q:8.3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责任,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工期鉴定应由谁申请?

A: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合同实际开、竣工日期,证明工期存在延误的事实;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延误工期期间存在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影响关键线路的事件及影响工期天数,一般需申请工期鉴定,确定是否存在顺延及可顺延天数。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1款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裁判案例:(2013)苏民终字第0320号
裁判观点: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工程应当于2010年10月31日前达到合格标准并通过综合竣工验收,而工程于2011年年6月1日完成竣工验收,实际逾期213天。福建七建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负有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的义务,工程逾期完工,其上诉其主张工期迟延不是因其施工的原因所导致,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从明发集团以及福建七建自身提供的施工资料来看,福建七建作为总承包方存在着施工经验不足,组织不力,管理混乱,施工进度拖沓的情形,对工程逾期竣工有着不容推卸的责任,其主张对工期迟延没有任何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方正公司(工期鉴定单位)的退鉴函,应当认定明发集团对工程迟延竣工亦负有相应的责任:首先,…市政、景观、亮化等工程是由明发集团直接发包或者自行施工的,在双方约定的工期已经届满之后明发集团仍多次安排专业施工队伍对有关工程进行施工、调试,对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其次,施工资料可证明,施工过程中明发集团存在指令停工、提供图纸迟延、设计变更、甲方定价材料批复迟延的情形,客观上对工期会造成较大程度的影响。第三,方正公司(工期鉴定单位)虽然因资料不全的原因无法对福建七建工期迟延的具体天数进行鉴定,但在其出具的退鉴函中明确指出,工程直接分包、设计变更、甲方定价材料批复滞后、指令停工等情形客观存在,此类情形对工期亦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第四,明发集团在约定的工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福建七建下达新的施工任务,对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滞后亦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迟延竣工均有责任,福建七建作为总承包方应负主要责任,明发集团应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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