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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能否根据发包人承诺,要求其承担赶工费用?

工期系列工程加速
 
Q:5.38双方明确约定单价包含“赶工措施费”,但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人赶工,并承诺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能否根据发包人的承诺要求其承担赶工费用?

A:可以。发包人的承诺视为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承包人可以就实际发生的赶工费用向发包人主张。
 
行业惯例:《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裁判案例(2016)黔民终219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碧桂园公司应当承担涉案工程的赶工费。虽然,涉案工程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已经明确工程单价中包含了“赶工措施费”,但是,从碧桂园公司明确要求国诚公司赶工并承诺“因赶工而产生的费用,增加的施工措施,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确定,双方在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赶工费进行协商变更,即由赶工费全部包含在合同约定单价之内变更为对新增的赶工费单独计算,这一点在《会议纪要》中再次予以明确“由于工期紧张,由于抢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此,碧桂园公司提出的其不应承担赶工费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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