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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承担窝工损失时,可否仅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进度与实际施工进度不同推算窝工事实?

工期系列窝工损失
 
Q:5.37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承担窝工损失时,可否仅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进度与实际施工进度不同推算窝工事实?

A:不可以。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导致窝工的原因及存在窝工事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4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93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问题,主要体现如下:其一,是否存在窝工事实、窝工产生的原因及窝工损失计算依据等,是认定鞍山京辉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发出暂缓施工函之前中建一局窝工损失的基本事实。一审判决对上述事实未予查明,仅根据鉴定机构基于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进度与实际施工进度不同推算出存在劳动力窝工损失的鉴定意见,认定存在窝工损失以及窝工损失的数额,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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