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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约定,逾期索赔丧失索赔权利的,若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索赔,该索赔事项还能否得到司法支持?

诉讼程序系列索赔时效
 
Q:7.31施工合同约定,发生索赔事项后,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提起索赔,逾期索赔则丧失索赔权利的,若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索赔,该索赔事项还能否得到司法支持?

A观点一:能。理由:索赔期限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预先放弃无效。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708号
 
观点二:不能。理由:索赔时效不是诉讼时效,是或有期间,超过约定期限后主张将不被支持。
裁判案例:(2019)云民终159号
 
我们认为:不能。索赔期限并非诉讼时效,而是或有期间,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起索赔,索赔的实体权利丧失。
   :“或有”意示着权利的不确定性,权利是否最终取得,取决于当事人在法定或约定期间内的行为。或有期间制度的运行规则是:权利人只有依据法律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在一定期间内为一定行为,才能取得特定的请求权,否则不能获取该请求权 。
 
索赔期限与或有期间的运行规则一样,若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索赔的,发承包双方并不因索赔事件发生现实的债权债务。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请求,或以争议解决方式提出请求,则承包人现实取得赔偿损失请求权。因此,索赔期限作为或有期间,是通过时间的流逝,间接影响承包人索赔请求权的取得与实现,这区别于诉讼时效直接限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除斥期间直接剥夺权利人权利。
 
风险提示:该问题在实务中观点存在分歧,目前尚未有定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虽然认可逾期索赔工期失权的约定,但该条又为承包人留了“合理抗辩”的救济手段,并非绝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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