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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能否一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工程价款系列停工损失
 
Q:3.118 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能否一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A:可以。但该可得利益不应超过订立合同时发包人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且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可得利益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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