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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约定工程价款按一定比例下浮的,规费是否应当同比例下浮?

工程价款系列之规费
 
Q:3.117约定工程价款按一定比例下浮的,规费是否应当同比例下浮?

A:规费属于价款的一部分,约定价款下浮的,规费应同比例下浮。
 
裁判案例:(2015)民申字第2403号
裁判观点:再审申请人主张依据相关强制性规定,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下浮。经审查,衡阳中院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就涉及本案工程结算的定额规定等进行调查,调查备忘录记载“管理费、利润分开算可优惠,国家税收、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强制性收费不优惠。”住建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6条规定“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由此可见,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应依法缴纳,且不能减免。根据《施工合同》第十九条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已列入了工程价款,第十九条19.1③约定“税前造价优惠9%”。该优惠应视为对全部工程价款的优惠,既然工程价款中已包括了规费、安全文明费,该费用就应当按约定比例下浮。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工程价款下浮,并不必然导致向国家缴纳相关费用的减少。且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经过质证、认证,作为定案依据,现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因此,原判决在合同约定框架下,判令规费、安全文明费下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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