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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签证予以认可后,能否以签证价格高于市场价为由不认可该签证?

工程价款系列签证
 
Q:3.114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签证予以认可后,能否以签证价格高于市场价为由不认可该签证?

A:不能,除非发包人能够证明签认时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并请求撤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147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1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裁判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687号
裁判观点案涉工程的签证单是在施工过程中与工程建设同步形成的,能客观反映当时施工现场状况以及建材使用情况,且签证单是经过甲方认可并签字确认的,虽然签证价格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但当时金陵建工集团提交签证单所附价款时,汉之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事后在结算工程款时汉之源公司不认可当时其签字确认的签证单而要求按照市场价确定工程款,有违诚信,故案涉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签证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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