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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变更程序执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该文件对不平衡报价有规定,双方是否应当执行该规定?

工程价款系列之不平衡报价
 
Q:3.113合同约定设计变更程序执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该政策文件规定工程量清单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时,审核部门有权调整单价的,双方是否应当执行该规定?

A:应当执行。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591号
裁判观点:湘西公路公司与甘南州交通局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设计变更程序执行甘肃省甘公建(2014)16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路工程重大、较大及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第十七条关于设计变更单价确定原则的第四项规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的,省公路局在审核时,可以该项目已批准预算单价或分析单价为控制价,按照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直接确定。本案中,合冶公路HYSG1段公路工程于2014年5月发生设计变更,该设计变更依照上述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报省公路局审批时,发现工程量清单浆砌片石单价存在不平衡报价的问题,该局适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208-5-aM7.5浆砌片石的单价予以调整,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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