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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法院未通知鉴定未出庭,鉴定人书面回复当事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法院未再次开庭对回复意见进行质证,是否可以申

工程程序系列之鉴定人出庭
 
Q:7.29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交了书面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后鉴定单位针对双方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分别作出书面回复。法院未再次开庭对鉴定异议回复意见进行质证,一、二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作出判决的,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A:该情形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法院应当再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裁判案例: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9次法官会议讨论案件
裁判观点: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未出庭陈述鉴定意见,亦未接受当事人的咨询和询问。在鉴定人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作为非专业人士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本案中,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异议回复意见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但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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