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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投标时使用另一家公司技术作为支持,能否认定投标人与提供技术支持的公司为联合体投标?

招投标系列之联合体投标
 
Q:1.90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投标时使用另一家公司技术作为支持,能否认定投标人与提供技术支持的公司为联合体投标?

A:不能。未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未共同参与投标的,不能认定为联合体投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3款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案例:(2019)京02行终1742号
裁判观点:易联众公司在涉案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单独作为供应商递交投标材料,法国影思公司虽授权易联众公司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使用Myrian医学图像处理软件,也只是对局部软件予以支持,实际并未参与招投标活动,且易联众公司中标后单独与采购人第一医院签订合同,故易联众公司与法国影思公司不属于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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