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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以已废止的定额作为计价依据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的,结算时能否要求按现行有效的定额结算?

工程价款系列之定额计价
 
Q:3.112以已废止的定额作为计价依据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的,结算时能否要求按现行有效的定额结算?

A:不能,应按合同约定的已废止的定额进行计价。
 
高院审判指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现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地方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和依据的,该政府文件已经构成合同的内容,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约定有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合同所依据的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但该政府文件已经转化为合同约定,仍应按照政府文件的规定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出台新的文件对原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仍应以原政府文件的规定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裁判案例:(2013)民申字第1872号
裁判观点:广西1998年定额被2005年定额废止,案涉工程2006年经河池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招标时,即确定以1998年定额作为计价依据。城建公司以1998年定额投标并中标。可见,采用1998年定额为涉案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在合同文件中作出了特殊约定,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对上述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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