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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代总包单位缴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双方对将代缴金额是否应当计入已付款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工程价款系列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Q:3.111发包人代总包单位缴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双方对将代缴金额是否应当计入已付款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A:应将代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已付款。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231号
裁判观点: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4万元。2013年2月圣奥置业代湖南建工向有关部门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4万元,湖南建工作为总承包单位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义务,该付款使其相应义务免除,故应认定为已付款。湖南建工是否授权和追认并不影响该笔款项的性质,其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其他直接分包施工单位所应承担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数额,故湖南建工关于该54万元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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