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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索赔工期、费用,发包人约定期限内签认了工期顺延天 数,未对费用提出意见,能否视为认可了费用索赔?

工期系列签证索赔
 
Q:5.34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工期、费用索赔报告28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索赔的,发包人在28天内签认了顺延天数,但对索赔费用未签认也未提出异议,能否视为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索赔金额?

A: 发包人逾期未对金额发表意见视为认可索赔金额。但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仅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可能得到支持。
 
行业惯例:《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2(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裁判案例(2015)苏民终字第0069号
裁判观点:发包人提出对于该四份签证发包人只对停工工日进行了确认,具体的赔偿金额没有确认,原审法院直接采信承包人根据签证单内容主张的金额存在不当。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海鸥可可在收到该四份关于索赔的签证,并注明”工时认可”后,并未对宜兴安装作出进一步要求,按上述约定,应视为对索赔的认可。故按四份签证列明的金额计取索赔费用,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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