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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总承包项目仅要求单资质的,“二次分包”是否属于法律禁止行为?

工程总承包系列二次分包
 
Q:6.14工程总承包项目仅要求单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人将设计或施工工作进行分包,分包单位又将分包合同范围内非主要工作/非主体工程再次分包的,是否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二次分包”行为?

A:观点一属于。理由:相对工程总承包人而言,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已是分包人,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其再分包的行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二次分包”行为。
裁判案例(2018)新02民再10号
 
观点二:不属于。理由:工程总承包人将施工分包的,施工分包单位即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非主体工程进行专业分包的,不属于《建筑法》第29条第3款禁止的“二次分包”行为。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29条第3款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9条  ……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13.  经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设计、施工企业可以将合同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完成。施工专业企业除建筑劳务外,不得再分包工程。
 
我们认为:不属于。
 工程总承包项目仅要求承包人设计或者施工单资质的,应当允许二次分包,即仅具有设计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施工工作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仅具有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设计分包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总承包,设计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要工作分包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但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是要求双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设计主要工作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分包的是非主体部分,该情形下分包单位将分包工作再分包的,属于《建筑法》第29条第3款禁止的“二次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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