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工一卡通 >
【建工一卡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额计价,造价主管部门对定额文件的补充规定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依据
 
Q:3.97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额计价,造价主管部门对定额文件的补充规定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A:可以,定额由政府部门制订并动态修正,发承包双方约定了定额计价,应当视为认可该定额的全部文件,包括补充定额。
 
裁判案例:(2016)皖民终364号
裁判观点:关于涉案工程是否适用《2003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问题。安徽地质合肥公司主张原审不应以《2003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作为计算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经查,双方约定的竣工结算方式为:“工程量按实决算,按《安徽省2000年建筑综合估价表》和《铜陵市场材料信息》及相关费用定额”。从该条款的约定看,并未明确排除《2003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的适用。原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如何适用《安徽省2000年建筑综合估价表》和《2003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问题,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咨询过,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回复:(1)《2003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与现行的《安徽省2000年建筑综合估价表》等一并使用;(2)凡涉及到对现行定额估价表所进行修正的部分,一律以补充定额估价表为准。故,以《2003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并无不当,安徽地质合肥公司的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建工一卡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额计价,造价主管部门对定额文件的补充规定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建工一卡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额计价,造价主管部门对定额文件的补充规定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建工一卡通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