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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一方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材料没有经过另一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机构据此出具了鉴定意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诉讼程序系列之司法鉴定
 
Q:7.13一方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材料没有经过另一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机构据此出具了鉴定意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对未质证的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未组织质证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典型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52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依据鉴定需要,大唐公司从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借调并提供了完整的监理日志等材料用于鉴定,但鉴定前均未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为,鉴定机构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直接根据鉴定报告认定相关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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