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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总承包人仅具备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工程总承包系列之资质
 
Q:6.13工程总承包人仅具备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A:有效。虽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双资质”,但管理办法并不属于《民法总则》第153条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以工程总承包人仅具备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而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但是,“双资质”作为一种市场准入资格,若因此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不能的,发承包人均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0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民法总则》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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