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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合同未约定赶工措施费,承包人赶工并实际缩短工期的,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赶工费?

工程价款系列之赶工费
 
Q:3.91合同未约定赶工措施费,承包人赶工并实际缩短工期的,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赶工费?

A:不可以,赶工费属于可竞争性费用,若无合同约定不应当记取。
 
裁判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687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双方对于赶工费是否计取及计取比例没有约定,一审法院根据工程签证单(汉之源公司亦认可)认定此项费用只应计取金陵建工集团因赶工增加的模板使用费266.08万元是正确的,金陵建工集团主张应按分部分项费的4%计算赶工措施费、并主张遗漏装饰和安装部分的赶工措施费,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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