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时是否必须组织双方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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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系列之政府采购
A:组织质证不是法定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1款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23条第1款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裁判案例:(2020)辽02行终409号
裁判观点:鸿祎公司认为甘区财政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通知鸿祎公司及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实物操作演示等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1款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在本案中,原审法院解读前述条文并认为组织质证不是法定必经程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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