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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是否必须公开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等资料?

招投标系列之政府采购
 
Q:1.70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是否必须公开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等资料?

A:不需要,法律规定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不包括评分资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3款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裁判案例:(2019)粤07行终344号
裁判观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3款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必须对有关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等资料进行公告。《招标投标法》第4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可见,前述法律规定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主要是为了能确保评标委员独立进行评标,从而评选出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投标文件的要求的中标人。本案中,涉案《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而海宁出租车公司申请公开涉案项目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等资料应属不宜公开的范围。故台山市财政局据此认定涉案项目已依法公开,并未违反前述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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