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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如何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系列质量标准
 
Q:4.44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如何承担责任?

A因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确定发包人损失。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裁判案例:(2019)甘民终622号
裁判观点: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在双方当事人因质量争议诉讼中,虽然鉴定机关认为案涉工程能够经修复后符合合同设计及验收标准,但因此间国家就光伏发电产业出台了新的相关标准及政策,致使该工程即使按约定标准完成修复亦不能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本院认为,该工程已无修复必要。另外,本案合同虽无效,但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鉴于已完工程因无修复必要不能适用折价补偿原则,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已物化于工程之中,故其主张返还已付工程款已无可能,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本院参照其已付工程款数额酌定其损失为6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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